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4-079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9 号文同意注册,珠海冠宇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了 30,890,43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308,904.30 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2 年 10 月 24 日
至 2028 年 10 月 23 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0%、第二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10 号文同意,公司 308,904.30
万元可转债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冠
宇转债”,债券代码“118024”。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冠宇转债”自 2023
年 4 月 28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23.68 元/股。因公
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起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
整为人民币 23.59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
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因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手续,自 2024 年 5 月 31 日起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
整为人民币 23.52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完成后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牌的公告》。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自 2024
年 7 月 29 日起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23.2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期限与方式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
债发行首日,即 2022 年 10 月 24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冠宇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3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50%(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
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3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冠宇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
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顺宇路 1 号
联系电话:0756-6321988
(二)保荐机构、受托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关建华、王大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0755-83081287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青报记者10月2日走访部分电子烟销售店或品牌专柜发现,少量店面已经关门,还贴出了“转让”字样。而还在经营的柜台或门店中,摆出的电子烟产品只有五六种,少的更是仅有两三种产品。部分门店增加了其他非电子烟产品的售卖黄金杠杆线上配资,有的甚至摆上了潮玩。